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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南小区XXX号一车库内,非法为王洁进行牙齿诊疗活动时被民警查获。
  2016年8月4日、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杭州远东齿科制品厂设计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与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医疗治疗床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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