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245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各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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