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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
  辩护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923号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汪某某虚构其系地板厂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上门为被害人家中地板作免费检测,并谎称如被害人购买地板油其会每月上门保养地板,以高价将其低价购进的地板油销售给被害人后隐匿,骗得被害人归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92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2017年6月26日在本市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归某某1968元;2017年7月7日在本市嘉定区浩翔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陈某某1968元;2017年7月13日在本市嘉定区宝翔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刘某某984元。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某还分别伙同赵晓洋、胡维应(均已判决),由汪某某提供被害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赵晓洋、胡维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实施诈骗,分别于2017年9月9日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万顺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马某1968元;2017年11月24日在本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李某某29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归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马某、李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胡维应、赵晓洋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汪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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