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215号 (2)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归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九百八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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