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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1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肖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肖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四团镇四平公路XXX-XXX号XXX室一无名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召集陈某1、高某某等20余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1、高某某、徐某、孟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赵某某、王某4、周某、崔某某、沈某、王5、郭某某、陈2、卞某某、韩某某、陈某3、刘某、张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人王某6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牌九三十二枚、账本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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