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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1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中石化上海石化炼油部工人、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业务总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洋村XXX号,家住上海市金山区东泉新村XXX号XXX室。
  辩护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杨群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刘剑华(另处)的任命下担任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以下简称“胤祥南桥分公司”)业务总监。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经营的胤祥南桥分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在本区南桥镇通阳路XXX号设立门店,宣传投资项目,以高息借款为诱饵及发展出资人为业务员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通过与出资人签订《胤祥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回购协议》、《担保函》,承诺保本付息,向31名出资人销售年化利息为8%一9%不等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其中未兑付XXXXXXX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存款人殷丽、田金兄、陈仁娣、赵金华、吴银芳、吴秀英、何平华、董卫华、高林妹、顾银花、黄藕林、翁金芳、潘林妹。董银莲、沈莲芹、于士根、张亚勤、张龙贤、夏某某、庄连华、董仙华、韩士欢、朱桂花、陈巧英、康兴初、张士花、严龙兴。朱金根、陈刚、许木琴、姚志辉等31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刘剑华的供述,证人夏某某、陈某的证言,胤祥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回购协议、担保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报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胤祥南桥分公司员工工资表、绩效提成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直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宜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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