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1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4,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4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4在桑渭国租借的本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传销据点,以SMT(全称SMARTTRADERLIMITED)的二元期权拆分盘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人员参与投资,并根据参加者投入的金额及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划分不同等级,以发展会员将获取奖励的方法鼓动参加者层层发展会员,以此骗取钱款。至案发,被告人张某4发展会员30余名,层级达4级,投入金额约为人民币8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某、丁某1、姜某1、许某某、王某1、王某2、刘某某、钱某1、周某、曹某1、曹某2、王某3、丁某2、汤某某、丁3、朱某1、潘某某、胡某某、朱某2、钱2、包某某、蒋某某、张某1、张某2、杨1、彭某某、杨某2、徐某某、崔某某、裘某某、姜某2、沈某某、迟某某、陆某1、陆某2、张某3、曹某3、陆某3、尹某某、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的账册及直推组织列表截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阳路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柘林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临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4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