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甲。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李甲。
被告人程某某。
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李某乙。
被告人豆某乙。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甲、高某某、李甲、程某某、孙某、李某乙、豆某乙、陈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甲、高某某、李甲、程某某、孙某、李某乙、豆某乙、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同案关系人李建民(另案处理)伙同贾艳涛、杨战元(均另案处理)利用其三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晋杳艺术品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豆某甲、程某某、李某乙担任市场三部业务员,被告人高某某、李甲、孙某、豆某乙、陈某担任市场九部业务员,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出售收藏品为由,通过电话等方式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再虚构买家需要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将被害人带至无鉴定资质的上海甄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骗取被害人鉴定费。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豆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曹玉玲鉴定费人民币12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骗取被害人李俊龙鉴定费10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鉴定费6000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向龙贤鉴定费8600元,骗取被害人成鹏胜鉴定费11800元。
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韩雨芬鉴定费8600元,骗取被害人杨健鉴定费11000元。
4.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立鉴定费8800元,骗取被害人范超鉴定费8000元。
5.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文君鉴定费9200元,骗取被害人字富军鉴定费5000元。
6.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韩黑么鉴定费12000元。
7.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豆某乙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孙修杰鉴定费9200元。
8.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现伟鉴定费8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