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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区金汇镇金汇东街XXX号嘉宝莉漆装饰公司,以公司装修为名,骗得被害人卢某某饰顶家牌地板130个平方、踢脚线115米、嘉宝莉牌内墙乳胶漆8桶、净无醛建筑胶水2桶以及美家丽牌腻子粉6包等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6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送(销)货单、销货清单、送货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挽回,且被告人有诈骗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零五元。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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