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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伍某为牟取利益,通过微信联系,在本市静安区芷江中路通阁路附近,将从他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购得的约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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