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丁时作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刑终5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时作,男,1947年12月31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曾任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因涉嫌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2016年4月28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30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新民,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时作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16)湘0726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时作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7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2月23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18年3月22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2018年5月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8年6月6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宏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丁时作及其辩护人吕舒、宋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时作1999年1月2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副院长,2001年3月5日被免去审委会委员、副院长,2002年4月16日被批准提前离岗,2008年1月18日被批准退休。
2002年1月20日,长城公司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芮某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31764元,丁时作作为审判员承办此案。同月22日,丁时作以独任审判员的名义下达(2002)武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并于同月29日送达芮某成。芮某成收到支付令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债务。2002年3月1日,长城公司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丁时作继续承办该案。在执行期间,丁时作既未对芮某成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芮某成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芮某成妻子朱某慧名下的房产采取实际查询、查封、扣押等措施。
2004年初,芮某成以常德市第四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承接了常德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新公司)开发的“育才西苑公寓”,因缺资金向丁时作借款20万元。2004年4月,丁时作要求芮某成履行所欠长城公司借款时,芮某成请丁时作帮忙了结该案,并许诺给丁时作10万元好处费。2004年12月6日,丁时作对长城公司主管该笔债权业务的负责人彭某刚谎称:“芮某成所在单位已改制,芮已下岗,本人已离婚,没有个人财产和固定收入,确无履行能力,建议终结执行”。彭某刚同意终结执行。期间,育才西苑公寓完工,龙新公司与芮某成约定将6个门面和2套住房用于抵付工程款,芮某成将其中的6号门面抵给丁时作,作价37.8万元。丁时作明知被执行人芮某成承接了育才西苑公寓工程,在获得用于抵付工程款的6个门面和2套住房且未离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仍于同年12月8日裁定终结长城公司申请执行芮某成支付令一案。该裁定书于2004年12月22日送达长城公司,12月28日送达芮某成。长城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芮某成债权的最终处置报告》,对该债权最终处置损失42.81万元,2006年12月20日对该资产处置项目终结。
丁时作在获得抵付的门面后,结合其与芮某成之间的经济往来,将10万元好处费列入其中,扣减抵付的门面款37.8万元后计13.4万元。为了实现芮某成承诺的10万元好处费,丁时作于2005年12月趁芮某成的妻子朱某慧向其借钱之机将13.4万元计算为本息16.75万元,丁时作借款给朱某慧13.25万元,要求朱某慧向其妻子杨某珍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并以登记在朱某慧名下的私房作抵押。2006年6月30日,朱某慧还给丁时作115777元。
2007年1月,丁时作为实现该债权,以妻子杨某珍的名义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慧偿还欠款本息。2008年10月,丁时作又以朱某慧向其借钱之机,以杨某珍的名义与朱某慧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尔后由其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的儿子丁某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和解协议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后丁时作借给朱某慧2万元。2010年9月,丁时作以杨某珍的名义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述调解书。2012年9月,丁时作以朱某慧向其借钱之机,与朱某慧达成协议,该协议中丁时作计算出朱某慧欠款本息达93万元,约定朱某慧将抵押的私房作价116万抵付给杨某珍,丁时作跟朱某慧给付差价23万元。在丁时作跟朱某慧给付23万元之后,丁时作要朱某慧写出申请将房屋交杨某珍所有。同月2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据此申请裁定朱某慧所有的私房归杨某珍所有。至此,丁时作最终全部实现了芮某成向其许诺的10万元好处费。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