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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时作受贿案刑事判决书(3)
2004年一天,丁时作对芮讲长城公司对他申请支付令的案子还没结,要执行43万余元。芮某成对丁称:“你跟我帮哈忙,你晓得我手里没有钱。”丁时作讲:“我跟你帮忙,你要给我搞点钱。”芮某成问:“我要给你搞好多钱?”丁时作称:“那要炮把多万了(指10多万元的意思)。”芮某成称:“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意思是这件事情还没有开始搞),你就问我要这么多钱?”丁时作就未作声了。2004年12月28日,丁时作向芮某成给了一份送达回证,但未给裁定书,对芮说:“长城公司的这个案子我帮你了了,终结了。”芮某成对丁说谢谢。当时因为已经把6号门面给丁时作,没有跟丁算账,也未提起原来讲的给丁搞10多万元的事。2004年时,龙新公司给芮某成付工程款时抵了几个门面和住房,其中一个门面就可以还清43万元,另芮还有一栋住房,当时评估价值31万余元,但法院一直没有人来执行财产。
芮某成和朱某慧一直未离婚。2005年7月至2014年正月,芮某成出去8年多时间,妻子朱某慧从未讲过家里的事情。2014年正月芮某成回来,发现房子被判给丁时作了。朱某慧称三次向丁时作借款分别为13.25万元、2万元、23万元,期间偿还给丁时作115777元。2012年丁时作将借款本息共计算为93万元,经法院执行,将房子归杨某珍所有。朱某慧在给丁时作打借条时,丁时作出具了一张《承诺书》,其上有芮某成所写的“本人有两栋自建房,坐落在三岔跟新建巷居民委员会”。还有丁时作写的“芮借款明细”,内容为5笔芮某成的借款:2003年1月19号借7268元,2003年9月2日借5000元,2004年1月12日借30万元,息19800元;2004年3月7日借5万元,2004年4月19日欠13万元,合计借款51.2万元,芮抵门面37.8万元,欠13.4万元。上面有丁时作的签名和丁时作模仿芮的笔迹签的芮某成的名字。条子里的7268元、5000元、5万元都是假的,第3笔借30万元实际只借了20万元,第5笔欠款13万元不清楚是什么意思,可能是丁时作跟芮某成结了长城公司的那个诉讼后,找芮要的10多万元,不清楚为什么要算成13万元。2014年芮某成找丁时作算账,丁时作称将长城公司申请支付令的那笔呆账买了过来,43万元只向芮某成要13万元。
2、长城公司对芮某成申请支付令的卷宗及申请执行卷宗,证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发出支付令,要求芮某成支付长城公司借款本金247764元及利息184000元。芮某成一直未还款。2004年12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武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芮某成下岗,并与爱人离婚,无固定收入来源和个人财产,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执行。该裁定书于2004年12月22日送达给申请方长城公司,同年12月28日送达给芮某成。丁时作系该案执行员。
3、长城公司对芮某成债权的处置资料,证明长城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决定对芮某成债权终结,最终处置损失为42.81万元。
4、证人彭某刚的证言,证明2000年至2006年,彭某刚在长城公司长沙办事处常德项目组工作。申请执行芮某成一案,经办法官丁时作当时对彭某刚讲芮某成已下岗,已离婚,没有个人财产和固定收入,确无履行能力,彭某刚就在执行笔录上签了字,同意终结执行。2006年财政部要求把账户上的不良资产余额清零,长城公司就将余下没有处理的转让出去,已经过处理的就内部销账,终结处置。关于芮某成债权的最终处置报告是彭某刚依据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作出的。
5、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朱某慧名下有一栋三层住房,坐落在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88.14平米,建筑面积三层分别为88.12、100.27、100.27平米。芮某成无房屋登记情况。
6、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鼎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芮某成与朱某慧没有离婚诉讼的证明、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芮某成和朱某慧的婚姻登记信息,芮某成与朱某慧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芮某成与朱某慧系夫妻关系,并未离婚。
7、芮某成提供的龙新开发公司与芮某成签订的以门面和住房抵付工程的款的协议复印件、西苑公寓房产开发资料,证明2004年7月22日,龙新公司与芮某成签订协议,就西苑工程结算以门面和住宅共计2827300元,作为支付给芮某成的工程款。2005年12月,其中106号门面以37.8万元出售。
8、证人孙某如的证言,证明王某道邀孙某如、戴某强等人共同开发西苑小区工程,以全额垫资的形式交给芮某成承建,开始要收芮某成30万元质保金,后考虑到芮某成全额垫资,只收取20万元。芮某成因手头钱不够,向丁时作借钱,丁时作开始未答应,后丁时作向孙某如、王某道询问,还到工地上考察、调查相关情况半个多月,最后同意借给芮某成20万元。丁时作借钱时还要求搞开发的5个人都参加,丁交给戴某强1张20万元的存折,在场的还有孙某如、黄士桥、丁时作请来的原鼎城区商务局干部雷建生作为见证人。戴某强收下存折后打了20万元的收条。丁时作还要求芮某成用一间门面来抵付这20万元借款。西苑小区工程从2004年初开始动工,大约用了半年时间竣工,工程总造价六七百万元,纯工程造价二百余万元。由龙新公司销售房子并给芮某成支付工程款。孙某如等人与芮某成达成协议,在没有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给芮某成6个门面2套住房。在芮某成修建西苑小区过程中,丁时作天天到施工现场看修建情况,并挑选门面,孙某如未听说芮某成另外找丁时作借过钱。龙新公司与芮某成结账时,把6个门面和2套住房抵给芮某成,芮当时就把6号门面抵给丁时作,门面都是以龙新公司的名义卖出去的,钱分别付给丁时作和芮某成,听说丁时作的门面卖了三四十万元。2014年七八月,芮某成带丁时作到孙某如家里对质,询问芮某成修建西苑小区时,是否打电话要丁时作借5万元给孙某如。孙某如对丁时作说:“你搞事那么小心,借20万元都考察了又考察,怎么会凭芮某成的一个电话就借给我5万元?”丁时作当时无话可说,说没借就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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