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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刑终69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玉、刘萍,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粤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游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被告人游某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某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鉴定证书、检验报告书、发票及刷卡明细单、快递单及快递入仓记录、情况说明、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证言、上诉人游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二)随案移交的犯罪工具手机2部(苹果牌),以及被告人游某在九州港口岸进境时携带的服装28件、鞋子2双,在被告人游某淘宝店仓库查获的服装4799件、鞋子368双、包33个、饰品30件、帽子11顶、皮带7条、雨伞45把、围巾81条、袜子22双等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货物、物品,折价后作为被告人游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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