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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8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卫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猜配密码后使用被害人孙某某绑定QQ上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通过QQ钱包、深圳财付通支付的方式多次进行手机充值、网上购物等日常消费,合计金额人民币7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济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确保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卫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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