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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1,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金铮铮,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人朱2,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康某2,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张驰强,上海逾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1、聂某某、朱2、康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1、聂某某、朱2、康某2及其辩护人金铮铮、张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8年4月,被告人康某1伙同康金良(另处),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派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弢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弢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韧娴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葛利兹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质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起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誉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翔巷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顺贵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久鑫长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聂某某经营的上海振田模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99356.6元。上述税款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7年1月至9月,被告人康某1伙同康金良,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韧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弢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弢轩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久鑫长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2经营的上海岛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2455.73元。上述税款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6年初至2018年4月,被告人康某1伙同康金良,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集质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韧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派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翔巷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向张奕(另处)经营的锐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63254.30元。上述税款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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