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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
  被告人杨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杨甲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左某某、杨甲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杨甲联系张某乙提供本区南桥镇运河北路XXX弄民旺苑北区XXX号XXX室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左某某、杨甲分别联系张某甲、程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前往,上述人员在上址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杨甲负责洗牌。
  2018年9月5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左某某、杨甲及参赌人员21人,查获窑花人民币500元和赌资人民币37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证人袁某某、赵某甲、代某、杨某乙、李某甲、姚某某、孙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张丙、赵乙、沈某某、申某甲、申某乙、钱某甲、钱某乙、吴某某、李丙、王盼盼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杨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左某某、杨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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