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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夏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姚芳芳,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毕某1,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2,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徐某某、刘某某、毕某1、毕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徐某某、刘某某、毕某1、毕某2及其辩护人夏雯、姚芳芳、俞健、肖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被害人马某某因赌博向在赌场里提供资金的被告人汪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汪某向被害人马某某催要钱款未果后,以向被告人毕某1借款利息低,可以减轻压力。需要归还新的利息等为由,隐瞒其垒高债务总额、以借条及对应的银行流水将非法利息固定为本金的真实目的,诱骗被害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6日、5月6日、6月7日向被告人毕某1签署三张合计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被告人毕某1、徐某某、刘某某制造银行流水、回流资金。扣除利息以及人民币13万元的平账金额,被害人马某某实际获得人民币1万余元。嗣后,被告人汪某指使被告人毕某1以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流水为依据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被害人马某某的房产,后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汪某、徐某某、刘某某、毕某2另以上述借条金额向被害人马某某催要债务。经过催讨、诉讼,被告人汪某等人实际从被害人马某某处取得人民币38.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徐某某、刘某某、毕某1、毕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借条,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聘请律师合同、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等,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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