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283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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