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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源村XXX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以盈利为目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晴天,红中群,二个码”和“晴天,地主,群”作为平台,组织微信群内人员以“哈灵斗地主”、“哈灵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以每局收取三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630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张某1、张某2、潘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屏照片和微信红包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红包流水记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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