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8)沪0120刑初1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经与徐某某事先商定后,至本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号附近以人民币500向他人购买约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扣留了约0.2克作为酬劳,将其余约1.8克以同样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结合被告人吸毒劣迹,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