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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渔沥村耀光121号其租赁的出租房内放置2台六联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代某某等人从事上分工作,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胡某乙、胡某丙、代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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