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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1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2伙同他人,经与被告人蒋某某商量好获利平分,将1台赌博机放置于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奉公路XXX弄XXX号蒋某某经营的政华杂货店内供他人赌博,获利合计超过人民币5000元。2018年8月28日,民警至上址查获该赌博机,并从机器内查获硬币人民币1012元。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2经与周泽辉(另案处理)商量好获利平分,将1台赌博机放置于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奉公路XXX弄XXX号周泽辉经营的“好佳多”超市内供人赌博,获利合计超过人民币5000元。2018年8月7日,民警至上址查获该赌博机,并从机器内查获硬币人民币146元及盈利的硬币人民币2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周泽辉的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2、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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