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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193号 (2)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一元、赌博机二台、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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