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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50号 (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关系人张伟供述证实,2018年7月6日中午12时24分许,其的一个朋友冯涛(号码XXXXXXXXXXX)打其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向其要买点东西,问其是否有办法,其就跟他说稍微等等,吃好中饭联系,挂了电话其就联系朋友罗某,电话中其跟罗某说要1克冰毒,罗某说他那边有的,让其过去拿,还跟其说600元一克。后来其就跟冯涛联系了,告诉他冰毒一克六百元人民币,他没说什么就同意了,说要的,还说过一会儿通过微信把钱转给其,大概等到下午15时09分的时候,冯涛就通过微信转了其600元人民币,然后其就叫了一辆黑车来到闵行马桥镇银康路富岩路路口旁的一个小区,来到了罗某的家里面,其就向他购买了1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他600元,接着他就从房间里面拿出一个小的透明塑料袋子包装的一小包冰毒给了其,这一小包冰毒是1克,是其帮冯涛买的,同时罗某自己从他剩余的货里面开了一条东西(0.2克左右)给其玩,其顺便在他家里面玩了一会儿。玩好之后其准备离开,其还问他多要了一个小的透明塑料袋子,其从罗某这里拿的1克一小包冰毒里面倒了一点出来,装在了其向罗某多拿的一个空的透明塑料袋子里面,其就离开了。出了门口,罗某问其去哪里,其说去老闵行,他也要出去正好顺路,其就和他一起出去了,他叫了一辆黑车,其乘上车。然后他叫黑车先把其送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太阳城KTV楼下,罗某就离开了。到了那个KTV门口,其就打电话给冯涛,说东西到了,冯涛就下来拿东西了,其就把从罗某处购买的毒品给了他,还跟他说其拿掉一点毒品了,冯涛也同意了,然后给好他冰毒,其就离开回去了。
  2018年7月6日晚上22时34分,冯涛打电话给其,说他当天下午拿的冰毒被他朋友拿走了,说还要向其购买1克冰毒,还问其价格能便宜点吗,其说价格不能便宜点的,他也就同意了,其还告诉他正好在他工作的太阳城KTV唱歌,他说过一会儿联系我。大概是22时58分许,冯涛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600元。一直到7月6日23时47分,冯涛再打电话过来,问其东西拿到了吗,其说马上联系,就挂掉了电话。然后其就接着打电话给冯涛,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住的宿舍那边,让其到华坪路全家超市门口等他,其就同意了。在等他的时候,有警察过来抓住了其,警察并在其手上找到了一个用塑料袋包装的1克冰毒。
  其被警察抓住后,想立功,说可以协助民警抓住上家罗某,警察也同意了。于是其打电话给罗某说还要购买1克冰毒,还骗他说其的朋友嫌他卖的冰毒重量不足。他用微信语音说肯定足的,还说马上将另外需要的1克冰毒送到太阳城KTV楼下。于是,其就用微信转账给他600元人民币,然后大概过了5分钟,他就说到了。接着,警察就过去在太阳城KTV楼下门口把他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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