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050号 (4)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