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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4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虞某与钱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经事先商量后伙同李小雷(另案处理)在王晓伟(另案处理)租住地上海市青浦区卓越世纪小区1号1103室内多次开设“牛牛”赌场,钱璐潇负责联系赌客张某、杨某、潘某等人前来赌博,并抽取窑花,王某在赌场内提供“吃配”等帮助行为,李某放高利贷。每场结束后,被告人虞某和钱某及李某等人共同分得“窑花”。
  另查明,被告人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6月被告人虞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王某、李某、张某、杨某、潘某、朱某、袁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虞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虞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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