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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7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1日8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工业区联阳路XXX弄XXX号网绅星咖网吧内,趁被害人成某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成某VIVO牌手机1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92元。
  2018年8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地点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指认材料、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成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章小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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