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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6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7日零时许,在本区飞航广场二楼迈秀KTV内,被告人李某与徐麟、王健(均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孟磊、温滔(均已判刑)和王言、陈益昇等人因琐事持械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温滔腰2-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颈部软组织挫擦伤、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孟磊右眼下睑及右眼内、外眦皮肤淤青及淤紫,分别构成轻微伤;王言左眼部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陈益昇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及左枕部头皮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年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吉良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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