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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678号 (2)
二、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
三、被告人王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章小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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