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6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金某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
  辩护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中旬至8月3日案发,被告人金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区洞泾镇洞宁路XXX弄XXX号杂货店内摆放赌博机并营利。2018年8月3日,公安人员至上址检查,查获红色“西游争霸”1台(2个投币口)、蓝色“西游争霸”1台(2个投币口)、“五星宏辉”1台(2个投币口)、蓝色游戏机1台(2个投币口)、黄色游戏机一台(2个投币口)及赌资人民币1,482元,同时抓获被告人金某某。经检验,涉案游戏机均有退币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章小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