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63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永久牌电瓶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韩某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王 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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