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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以其本人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7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8万余元。2015年8月起,工商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戴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0年4月,被告人戴某某以其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自2010年5月15日至2017年3月7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3万余元。2015年8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戴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215,710.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商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清账通知书、邮寄清单、还款情况说明、报案书,农业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资料、账户信息、基本信息明细、交易明细、消费取现明细、还款明细、催收台账、催收函、邮寄清单、上门催收未果情况说明、照片、情况说明及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15,710.41元,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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