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624号 (2)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元四角一分,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人民币八万三千九百五十八元三角六分,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人民币一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零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