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616号 (2)
三、在案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四、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华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