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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4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号为鲁R2XXXX的轿车沿本区车墩镇华阳村XXX号附近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岔口向东转弯时,恰逢被害人吴天慧(女,2016年3月15日生)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因冯某某未注意观察,致使其所驾驶车辆车头中部偏左处与吴天慧发生碰擦并将吴天慧卷入车底碾压,吴天慧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天慧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即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车辆信息登记表,驾驶证信息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且已支付被害人方人民币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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