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
  辩护人宋国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国庆、谢正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驾车至本区泗陈公路3388弄佘山索菲特大酒店门口与被害人黄某某商谈事宜,商谈未果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准备离开,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站在车头附近阻止。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启动车辆并向左打方向盘后,被害人黄某某抓住驾驶室一侧反光镜追赶,被告人李某某仍加速驶离,致被害人黄某某松手倒地后受伤,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驶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额叶及左颞叶脑挫伤、右眼眶内侧壁及外侧壁骨折、左上颌窦前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面部皮肤擦伤、双眼部挫伤、右侧第5肋骨骨折、右肘部及双膝部皮肤擦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沈某某、顾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接警登记表,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放射诊断报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汇款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虽然系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本案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