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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
  辩护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张玲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租用昆山亿美网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利用木马程序伪装成网站链接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发送,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并将窃得的他人信息发送到被告人邱某某绑定的多个邮箱内。经查,涉案的3个邮箱共提取到手机通讯录3,200余条、手机短信信息2,300余条。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亿美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截图、用户注册资料、付款信息及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主服务协议,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有立功、坦白情节,愿意缴纳罚金,其家人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邱某某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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