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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建立用于赌博的微信群,使用第三方软件以“扎金花、“牛牛”、“斗地主”等形式在微信群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并在微信群中以收取台费的形式收取抽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800余元。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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