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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担任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和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应急科)科长,主管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对企业应急设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业务。2017年4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担任金山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等职务,并在区“涉重企业专项执法”工作中担任专项检查小组负责人,主管相关涉重企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负责企业现场检查、现场处置等业务。
  2015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所拥有的职权及该职权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先后通过许诺帮助企业应急预案顺利备案、确定区应急预案编制推荐企业并与之约定提成、为企业介绍业务、承诺对企业现场检查时予以关照等方式,先后在本区环境保护局附近、停车场、咖啡店等地,多次收受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6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薛某某三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1贿赂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二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万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钟某1贿赂款现金人民币2.4万元;三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环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环境工程建设单位上海睿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二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清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贿赂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四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顺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师蔡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5万余元;收受上海中瑞洲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汇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委托毛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富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委托胡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0.5万元;四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谷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何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7万元;四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漾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程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约9万元;收受上海锐爽捷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曹某某委托钟某2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三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上海绚京环保技术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朱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9万元;三次收受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钦覃(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徐某、陶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7.5万余元;收受上海敏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2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收受上海顺众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二次收受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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