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109号 (3)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退赃款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宫爱萍
审 判 员 朱纪红
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
书 记 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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