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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本市宝山区南华苑路XXX号开设成人用品商店,购入来源不明的性药后在店内销售牟利。同年7月16日,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顾客邱广智出售1盒10粒装“双效伟哥”以及1包6粒装“生精片”,后邱因服用后身体不适报案。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顾客陈兵出售1盒10粒装有“DELAYVIGRA”字样的性药后,即被上门检查的民警抓获,民警从陈兵处查获涉案药品1盒10粒,并当场从王某某店内查获“虫草肾宝”等各类性药11种共计147粒及1支。经上海市长宁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涉案的产品均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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