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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刑终139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在安徽省界首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按照本院指定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沪0106刑初106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背被害人意志,乘被害人酒醉不醒之机,轮流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奸淫未得逞,对其可以犯罪未遂论处,同时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0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祝丽娟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金正华
审 判 员 陆晓波
书 记 员 谭晓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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