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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邵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至7月25日间,被告人王某2在本区南桥镇,以铜、锌、镍元素为主要成分的项链冒充黄金项链作为抵押的手段,多次骗取出租车或者“黑车”司机钱款共计人民币770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本区南桥镇江海二村XXX号附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本区南桥镇江海新村XXX号附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00元。
  3、2017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本区南桥镇江海路、南星路附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7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本区南桥镇轿行路XXX号附近小区内,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王某1、陶某某、蔡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证,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捕照片及高清卡口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2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诈骗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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