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74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七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八百元、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九百元。
三、随案移送的项链六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娣
书 记 员 朱 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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