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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顾跃,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陶某某在受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卓越未来中心房屋过程中,利用收取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挪用客户张某某所交的购房款人民币935120元,用于个人赌博。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电脑财务系统账页、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卓越世纪中心销售代理合同、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人张某某、褚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账、签购单、记账凭证、业务受理单、转账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出入境管理系统信息查询摘录、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尚未挽回,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陶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九十三万五千一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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