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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辩护人谢洁艳,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对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柯某某及其由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洁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奉字路XXX号喜臣宅配家具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扭打,在扭打中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候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称,2018年1月10日晚,在本市奉贤区喜臣宅配家具厂内,因其在工作时被被告人柯某某多次阻挠、辱骂,其也说了被告人几句后即遭被告人殴打致伤,构成轻伤二级。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柯某某赔偿其医疗费23031.09元(人民币,下同)、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843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55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诉请鉴定费1900元和律师费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诉称提供了医疗费发票、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相关单位的扣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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