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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
  被告人刘某甲。
  被告人童某某。
  辩护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乙。
  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刘某甲、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刘某甲、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及辩护人唐桂军、顾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李甲、刘某甲在上海奉贤区人杰南路八字桥路路口北面一简易大棚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童某某为“立角”并收取“窑花”,被告人刘乙负责洗牌,被告人赵某某为“苍蝇头”,组织、接送参赌人员花某某、刘丙、刘丁、周某某等二十余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刘某甲租借大棚用于赌博,仍予以租借,并收取租金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8年8月12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甲、刘某甲、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并查获窑花箱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刘某甲、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花某某、刘丙、刘丁、周某某、陶某甲、邹某某、陶某乙、于某、罗某、王某甲、徐某乙、臧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李乙、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刘某甲、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刘乙、赵某某、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乙、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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