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404号 (2)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八、随案移送的窑花箱一只、现金人民币九千九百元、筒子牌一副、骰子一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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