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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在德佑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经办房屋买卖过程中,收取客户钱晓樱、顾某某支付给公司的佣金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风险投资、个人开销。2018年3月15日、3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分别还款1万元、2万元,尚有12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顾某某、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德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上岗协议、薪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海链家红黄线管理规定,手机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程某某书写的收据,德佑公司收款收据,转账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情况说明,德佑公司系统流程记录情况,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垫资回单,德佑公司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尚未挽回,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德佑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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