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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中旬至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浦江花园67号车库内放置两台八联赌博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并指使张伟、谢双负责赌博机房收银、上分。
  2018年8月22日0时许,民警至上址查获上述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张伟、谢双的证言,证人黄某乙、杨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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